随着珠海城市发展,越来越多的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结构。人们在感叹大厦全玻璃设计的壮观时,也在担心玻璃幕墙会成为城市安全的隐患。昨日记者获悉,《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(公开征询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酝酿出台。其中专门对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做了规定,要求每10年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鉴定。
该《办法》共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、危险房屋治理、如何鉴定、如何运用鉴定结果等共六章四十九条内容。据悉,市住规建局将于8月4日就该《办法》举行听证会。
注意啦!
《办法》规定
房屋有隐患赶紧做鉴定
房屋现四种情况要申请安全鉴定
《办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:
1、房屋地基基础、主体结构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不均匀沉降、裂缝、变形、腐蚀等现象的。
2、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。
3、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,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。
4、发生自然灾害或遭受爆炸、火灾等意外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。
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逾30年要主动进行鉴定
此外,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体育场馆、影剧院、车站、商场、酒店、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30年,需要主动进行安全鉴定。
建筑幕墙每10年要进行一次安全鉴定
其中,《办法》特别针对建筑幕墙做了规定,要求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,每10年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鉴定。当出现面板、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、脱落、爆裂现象,或者遭受风暴、地震、火灾、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,其安全责任人应当主动委托鉴定。
新建房屋交付前提供质量保证书
《办法》提出,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。房屋产权不清的,房屋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,没有房屋管理人的,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人。
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,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、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,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、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。
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,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。
如何消除“危险”?严重者需整体拆除
《办法》规定,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,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出具鉴定报告,并在出具鉴定结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(市)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。
“危险房屋”如何解决?《办法》提出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、处理使用等治理措施,对已无修缮价值,暂时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;对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必须及时整体拆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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